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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考风考纪,树立优良学风——我院召开考风考纪宣讲会
发布时间:[2019-01-23] 阅读次数:[]

1211日晚,我院辅导员房晓老师于1209教室召开了学生考风考纪宣讲会,2018级学生全部到场。

在宣讲中,房晓老师指出了正确认识考试对评价自己的重要性。她认为,青年学生应提高自身修养,端正学习与考试的态度,严格遵守考试规章制度,杜绝一切考试作弊行为,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考出自己的真实水平。

随后,她详细解读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向同学们说明了不同违纪情节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处理办法。

会后,同学们纷纷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郑重签字。

考试是对学生在一段时期内学习能力和运用水平的检验。希望同学们能在即将到来的四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中脚踏实地,诚信作答,考出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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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部分内容(节选)

第二十三条 在考场上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除该门课程总评成绩 40 分,并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将书包、书籍、手机、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周围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偷看他人试卷者;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五)考试结束时,不听从监考人员的劝阻,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

(六)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滞留,给他人传递信息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及考试资料者;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十)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扰乱考场秩序者;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课程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考试夹带者(包括书面材料、电子设备存储材料);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卷答案、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三)经确认,桌面、墙壁、身体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内容者;

(四)借机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他人试卷者;

(五)传递、交换试卷及其答案者;

(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课程总评成绩记为零分,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已构成作弊,不服从处理,纠缠、谩骂、威胁、恐吓监考或管理人员者;

(五)考试结束后,诱逼、利诱、威胁任课教师或评卷教师,干扰评卷者;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七)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接收(发送)考试相关内容者。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部分内容(节选)

(一)以下行为均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以下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四)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76.组织团伙作弊;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正确对待考试

1. 深刻认识作弊的危害,树立良好的考风。

2.平时“温故知新”,考试有备无患。

3.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4. 正确认识考试。“不卑不亢”,平常心对待。

5.劳逸结合,保证身体健康。

6.正确对待考试怯场。

 

希望同学们对一学期以来所学的知识进行系统复习,查漏补缺,全面掌握各科知识,考出好成绩。全院同学都要加强自身的品德修养,强化考风考纪意识,自觉杜绝考试作弊,以良好的舍风、班风为构建和谐校园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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